愛鏈接台灣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秉持誠信、務實之精神,以專業及高品質之產品,協助經銷商擴展業務,VIP會員享有高品質產品優惠服務。本營運規章旨在規範公司與經銷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協助經銷商在公司完善之行銷計畫下,使經銷商個人業務順利發展、並且公司經營順利以及社會大眾
VIP 服務之三贏最高目標。
本條文中所列之經銷商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之傳銷商。
一、經銷商基本守則:
(一) 經銷商經營本公司所銷售之所有產品,將秉持「誠實、互助」之原則,以建立本公司事業,並以「顧客第一」之信念,服務消費者。
(二) 經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 自己或愛鏈接台灣有限公司聲譽受損之活動。
(三) 經填寫經銷商申請書並經本公司核准後之經銷商,獨立經營自己的業務並與本公司無任何僱傭關係,對外不得宣稱為公司職、代理人,不能以本公司之名義對外 發表言論。
(四) 經銷商不得有任何損及本公司或其他經銷商之行為,亦不得對產品作誇大不實之陳述或宣傳。
(五) 經銷商承購本公司產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切勿囤積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得售完之數量。
(六) 如經銷商對權益或獎勵金或商業狀態或收費有疑 問或有任何錯誤之訊息或有任何疑問事件發生後 30 天內,透過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不對任何未在 30 天內
報告的錯誤、遺漏或任何問題負責。
(七) 『經銷商申請及契約書』上的申請人地址,必須設在本公司獲淮經營的台灣地區內。
二、經銷商義務與權益:
(一) 經銷商資格與權益:
1. 體驗會員經銷商:首次申請需支付「終身會費新台幣1,000元」,並同時訂購50BV+20QV 產品,開通第一單位商務中心,即成為體驗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 推薦獎金6%、雙軌獎金7%(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6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1代會員)5%、智慧對等獎金20%、矩陣獎金10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元)、永續獎金50%。
2. 貴賓會員經銷商:累積訂購產品達150BV+60QV,即成為貴賓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9%、級差獎金3%、雙軌獎金8%(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120,000元)
、會員對等獎金(2代會員)5%,智慧對等獎金30%、矩陣獎金14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60,000元)、永續獎金50%。
3. 白金會員經銷商:累積訂購產品達500BV+200QV,即成為白金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2%、級差獎金3~6%、雙軌獎金9%(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18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3代會員)5%,智慧對等獎金40%、矩陣獎金15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120,000元)、永續獎金50%。
4. 鑽石會員經銷商:累積訂購產品達850BV+340QV,即成為鑽石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9,000元)矩陣獎金16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240,000元)、永續獎金50%。
5. 一星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鑽石線,即成為一星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4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12,000元)、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矩陣獎金17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480,000元)、永續獎金50%。
6. 二星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一星董事線,即成為二星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5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21,000元)
、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 +二星董事分紅獎金4%、矩陣獎金18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900,000元)、永續獎金50%。
7. 三星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二星董事線,即成為三星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6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30,000元)
、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 +二星董事分紅獎金4% + 三星董事分紅獎金2%、矩陣獎金18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1,800,000元)、永續獎金50%。
8. 四星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三星董事線,即成為四星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7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39,000元)
、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 +二星董事分紅獎金4% + 三星董事分紅獎金2% + 四星董事分紅獎金2%、矩陣獎金18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3,600,000元)、
永續獎金50%。
9. 五星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四星董事線,即成為五星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8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48,000元)
、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 +二星董事分紅獎金4% + 三星董事分紅獎金2% + 四星董事分紅獎金2% + 五星董事分紅獎金1%、矩陣獎金18代(月封頂上限為 新台幣7,500,000元)、永續獎金50%。
10. 傳奇董事會員經銷商:直推三個五星董事會線,即成為傳奇董事會員經銷商,並可領取推薦獎金15%、級差獎金3~9%、雙軌獎金10%(日封頂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元)、會員對等獎金(四代會員)5%、董事對等獎金(0~9代董事會員)7%、智慧對等獎金50%、夢想對等獎金10%(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60,000元)
、一星董事分紅獎金5% +二星董事分紅獎金4% + 三星董事分紅獎金2% + 四星董事分紅獎金2% + 五星董事分紅獎金1% + 傳奇董事分紅獎金1%、矩陣 獎金18代(月封頂上限為新台幣15,000,000元)、永續獎金50%。
(二) 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經銷商完整訓練課程。
(三) 接受經銷商經營規範與銷售活動。
三、經銷商之申請:
(一) 申請資格:
1. 本國國民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者。
2. 外籍人士依其本國法具行為能力者。
3. 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組織之公司或行號 (經合法登記之公司機構商號 ; 須符合傳銷業務之發展 )。
(1) 需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司負責人名義 始可加入,公司一般股東不可)。
(2) 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須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開立統一發票)。
4. 未曾違反本公司之營業規定而被取消經銷商權益者。
(二) 申請方式:
1. 必須有一位正式愛鏈接經銷商作為推薦人,透過推薦人發送「推薦二維碼」或是「子網站網址」在網路上註冊輸入個人資料,並自行完成上傳入會申請書、 身份證明文件及存摺影本。
2. 首次申請需支付「終身會費新台幣1,000元」,並同時訂購50BV+20QV(含)以上的產品,開通第1單位商務中心,並且取得「iOffice雲辦公室及LineShop
愛網店」永久使用權限。
3. 同一姓名(個人與法人)可同時擁有無限個商務中心,每個商務中心為各自獨立的經銷商編號,且不可單獨轉讓。
4. 首次申請時,可同時註冊3個單位商務中心,完成後,若要啟動第4個商務中心,第1單位商務中心必須成為貴賓會員經銷商(含)以上。
5. 首次訂購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現場繳交或郵寄本人親簽之「愛鏈接經銷商申請書及契約書」、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存摺影本,取得愛鏈接經營權,經本公司 審核通過後成為愛鏈接「經銷商」,並且開通您的「iOffice雲辦公室及LineShop愛網店」商務帳號,您一年內可無限次數地使用「iOffice雲辦公室及
LineShop愛網店」。如於加入當週期的獎金結算週期日前未繳齊申請成為愛鏈接「經銷商」之相關資料者,將暫停此經營權之獎金發放,直到資料繳交完整。
6. 申請人申請加入,本人應親自簽名,如有不實應自行負責。
7. 由自然人轉變為法人組織、商號而申請變更時,則應符合下列條件與限制:
(1) 所設立公司代表人(法定負責人)、商號事業之代表人必須是原參加經銷商本人(即申請人)。
(2) 法人組織或商號之代表人、負責人,不得以自然人之身分,作為其下線參加經營及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加入。
(3) 繳交變更費用:美金50元 = 新台幣1,500元。
8. 停權經銷商:
(1)經銷商以書面通知多層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即成為停權經銷商經銷商。
(2)或被檢舉違反經銷商商品推廣作業須知、不當使用公司智慧財產權、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網路和電子行銷者,公司調查期間,可暫停經銷商的經營權,成
為停權經銷商。
(3)停權經銷商被停權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得重新申請參加,但公司擁有最終核淮權限。
(三) 檢附文件:
1. 以個人(本國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並提供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2. 以個人(外籍人士)名義申請者:檢附護照、居留證、簽證 入出境戳章影本,並提供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3. 以公司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證明文件、負責人之國民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並提供公司郵局或公司銀行帳戶影本。
(四) 審核:
1. 申請成為經銷商,須經本公司審核通過,賦與經銷商編號後始生效。
2. 開通商務中心後,需上傳身份證及存褶封面圖檔提供公司審核,方可出貨。
3. 經銷商經審核通過加入本公司為經銷商後,應遵循本契約所訂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履行。
4. 以公司或商號等非自然人成為獨立事業代表,其負責人或組織若有變更時,必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權同意或不同意這類自行決定的變更,並應取得 本公司之同意。
(五) 注意事項:
1. 申請成為經銷商時填寫之「愛鏈接經銷商申請書及契約書」,推薦人欄及安置人欄不得塗改更正,否則公司不予受理。
2. 申請人完成申請加入手續7天後,所交予公司之「愛鏈接經銷商申請書及契約書」上所填寫之推薦人和安置人不得申請變更,且推薦人不得跨區變更。
3. 「愛鏈接經銷商申請書及契約書」之簽名欄須為申請人親自簽名,若有不實或冒用證件者,經公司查證屬實者,立即撤銷其經銷商資格,且自行承擔一切法律 後果。
四、訂貨方式及規定:
(一) 訂貨服務:
1. 網路訂購:依照網路指示選定商品及選定交易方式後,公司客服人員與您確認完成各項資料及付款方式後完成受理手續,經 2-3 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您所 訂購之產品。
(二) 本公司於收到網路之「訂購單」後,仍然保有商品銷售與否之權利。
(三) 經銷商購買所有本公司之系列產品,須經由本公司直接購得。
(四) 訂貨達到 NT$10,000 元以上,台灣本島地區可提供免費宅配服務,然送貨地址須為白天有人簽收的地址。當本公司將您所訂購的商品委託貨運或郵局送達運貨
地點時,請您務必做好驗收之工作,以保商品及包裝完整,請注意下列事項驗收要點:
1. 請核對貨運簽收單所記載的商品數量與實際數量是否一致,如有差異請於簽收單註明所收量,請速與公司客服部聯絡查明原因,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2. 送達商品包裝如有破損或被拆封過,可要求當場清點或拒收該批商品,並請速與公司客服部聯絡。
3. 如有送貨不符或瑕疵短少情況,經銷商請務必在 24 小時內知會公司,逾期則喪失要求更正之權利。
(五) 經銷商有責任按照產品標籤上提供的保存方法將產品妥善保存正確的產品保存包括:
1. 保持產品妥善密封。
2. 將產品置於陰涼乾燥處及避免陽光直射。
(六) 本公司產品的設計、製造與標示均特別遵守中華民國法規,其設或標示並未必符合其他國家法律規定。經銷商不可直接或間接出口本公司產品至其他國家轉售。 設計或標示並未必符合其他國家法律規定。經銷商不可直接或間接出口本公司產品至其他國家轉售。
五、經銷商商品推廣作業須知 :
(一) 本公司產品是以傳直銷業務為銷售之主通路,這表示其產品由獨立業務經銷商在一對一的人際互動交易中將產品推廣給給顧客,在此互動過程中需向顧客說 明本公司產品之使用方式。本公司經銷商即是透過直銷的直銷的經營模式將本公司產品推廣給顧客。
(二) 任何經銷商均不應 ( 直接或間接透過任何人、方式或裝置 ) 在任何零售場所中展示或銷售本公司產品或產品相關文宣品。零售場所是包括但不限於美容院、 髮廊、藥房、健康食品專賣店、健身房、軍
用品店、臨時攤位、購物中心攤位、暢貨中心、或商場攤位、以物易物集會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是零售商店或不可 接受的地點。公司核淮者除外。
(三) 經銷商不得自行銷售或提供任何自製輔銷品給其他下線組織。散裝或分裝的產品,及試用包產品均不得單獨販售。
(四) 經銷商示範產品時,應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之方法及注意事項。所有對本公司產品的陳述皆必須完整確實,並且需與現行愛鏈接台灣有限公司的行銷出版品或 現行產品標籤上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一致。
(五) 經銷商推薦人不可變更,若有特殊情形需經本公司行銷事業核可。
(六) 經銷商應對其所推薦的經銷商盡以下的職責:
1. 傳遞公司重要訊息,如公告、新產品訊息、重要會議、重要教育訓練訊息。
2. 經常和所推薦的經銷商聯絡,並鼓勵其回歸公司的服務據點接受服務。
(七) 經銷商未經公司正式核准不得以分公司或連絡處等任何名義,舉辦產品分享說明會。本公司並無核准獨家經營權或代理。
(八) 經銷商邀請他人聽公司舉辦或私人舉辦的產品課程時,須誠實告知是產品分享課程。不得以下列方式邀請他人:
1. 裝做是邀請參與某類社交活動。
2. 當作是投資理財研討會或類似活動邀請。
3. 其他類似欺騙手法的邀請。
(九) 經銷商在做產品分享說明時,不得有欺瞞、矇騙、或誇大不實的宣導。所列舉的數字或資料應以本公司行銷事業所公佈者為限。
(十) 經銷商在產品分享課程時,應按本公司行銷事業提供的產品簡介、或其他正式文宣中的資料外,不可在言語或書面上對本公司之系列產品作任何宣稱。
(十一) 經銷商不可在言語或書面上對本公司產品作任何醫學、治療或治病的宣稱。如顧客正接受醫生觀察,本公司經銷商應建議顧客在做出任何改變前,先諮詢醫生 的意見。除本公司產品簡介或其它正式的文宣資料外,不可在言語或書籍等對本公司產品作任何宣稱。不可以任何方式扭曲本公司產品的價格、品質、效果或
供應情況。
(十二) 經銷商在產品分享課程時,不得宣稱從事本公司直銷事業可快速致富,或只需花極少的時間、努力和花費,即可獲致成功。
(十三) 經銷商在產品分享課程時,不得扭曲產品的功能或做不實的宣導,以致受推薦人有任何錯誤的理解。
(十四) 經銷商在產品分享課程時,應表示銷售乃本公司產品業務推廣的基礎,若只著重推薦新人參加而忽略推廣產品,將無法在本公司業務發展獲得成功;因此,需 致力於不斷地銷售和親切的服務,此乃獲致收入與獎金最重要的來源。
六、經銷商之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一)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 三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 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
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二)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 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三)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 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
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四) 經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1. 享有公司訂定之經銷商購物福利及可參與行銷推廣計劃,以建立行銷網絡和及透過獎金辦法而受惠。
2. 經銷商須遵守營運規章、獎金制度等本公司之相關規定,本公司得依需要隨時修訂,相關修正得於本公司之公司網站中公布,或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經銷 商。
3. 購物或進貨,為進行銷售或自購之需要,經銷商得自本公司訂貨並享有產品之購買優惠。
4. 行銷 ( 銷售或推廣 ),經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扭曲本公司所銷售產品之價格、品質、成份,亦不得以誇大不實或欺騙之方式渲染產品之功能,若因此損 害本公司權益者,應負法律責任。經銷商不得藉本公司事業,銷售非屬本公司之銷售產品。
5. 經銷商資料之變更,需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維護資料的正確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呈交予本公司。
(五) 本公司之解除權及終止權
1. 經銷商同意遵循本公司所制定之各項營業規章及行政手續以經營其業務,不得違反下列事項: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 違反本營運規章,若有造成本公司之損害,經銷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7) 經銷商違反本公司相關公告之文件之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8) 經銷商在申請經銷商資料申請表中填寫不實之資料,足以影響本公司審核之判斷或冒簽他人姓名者。
(9) 經銷商因故意犯罪,為法院判刑確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10) 經銷商違反本營運規章或本公司之相關規定,經書面限期說明改善而未予以說明或仍未改善者。
(11) 經銷商為公司者,公司停業或解散未依程序通知者。
(12) 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之行為者。
2. 經銷商若違反前項規定,其情形得予以改正者,本公司得先予書面通知知經銷商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惟其情形若無法改正或情節重大或限期改正逾期仍 未改正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逕通知經銷商終止經銷商契約。若因經銷商之違反事由,造成本公司之損害,經銷商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經銷商行使推廣或銷售權如進貨、銷售、商品推廣等行為,經證實有任何破壞本公司名譽、權利或損害其他經銷商之權益、名譽、和諧等情形時,本公 司有權對其停止供貨,終止經銷商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4. 經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經判決確定者,本公司得終止經銷商契約。
5. 自本公司終止契約之通知書所指定之終止日期開始,經銷商喪失一切依本公司經銷商契約所得享有之權益,應停止從事或參與一切有關本公司銷售產品 之相關活動,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6. 終止或解除經銷商契約後之再申請程序:
(1) 若為經銷商主動申請解除或終止經銷商契約者,嗣後不得直接或間接重新申請加入,惟本公司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2) 若因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致遭本公司終止經銷商契約者,嗣後不得再加入本公司成為經銷商。
(3) 經銷商自入會後滿六個月未向公司訂貨者,即可主動申請契約終止,但若申請契約終止其轄下組織將歸屬上線,方可重新申請入會,惟本公司保有 核准與否之權利。
7. 若因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致遭本公司終止經銷商契約者,將一切仍可供銷售的產品依據本公司所訂立退貨程序退回本公司並取回退 貨款項。
七、經銷商權利繼承、讓售與轉線
(一)經銷商除了因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其合法之繼承人繼承其經營權外,不得將其經營權資格轉讓(包括任何贈與、出售行為)與任何第三方。但有其他原因向
本公司提出經營權移轉,且經本公司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僅可轉讓一次。
(二)經銷商得預立"承受計劃書"向本公司申請於繼承開始後其經營權權利義務之歸屬,但本公司擁有最終核准權限。
(三)除了特殊專案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者,經銷商不得申請轉線/推薦異動,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或協助另一位經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如特殊專案經公司
核准申請,須支付處理費用新台幣1500元)
(四)停權經銷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得重新參加,但公司擁有最終核決權限。
(五)多位經銷商同時與同一對象進行推薦行為時,以最先接觸者為優先推薦人。並以被推薦人本身之意願為主,但於參加後不得申請更改參加其他體系推薦人。
(六)經銷商不得利用親屬之經營權,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經營權,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傳銷組織;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本公司有權將該經營權回復至原推薦體
系或終止/解除經銷商契約
八、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之使用
(一) 維持本公司品牌的誠信是本公司的主要責任之一。經銷商必需了解產品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本公司會持續監督市場上任何對其包括商號、商標、標誌、標 語和產品名稱等版權在內之智慧財產權的任何不當、不一致與不妥的使用。全心投入的監督工作能夠確保本公司辛苦建立的高品質公司之聲譽能夠獲得保障。
(二) 在沒有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可以以任何形式使用或重新設計本公司之商標、商號、標誌、商品名稱等。這些為本公司獨家所有,本公司會致 力保護本公司之名稱、商標、商號、商品名稱及標誌設計,以防未獲授權的使用。本公司保留絕對權利,在任何時候取消對上述各項使用的同意。
(三) 為維護本公司之商標及名稱,經銷商未經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於本公司出版之刊物或文宣外之任何廣告或文宣上,使用本公司之商標、服務標章或公司 名稱或商品名稱。
(四) 經銷商不得利用本公司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商品名稱從事非本公司事業行銷計畫之活動。
(五) 經銷商不得於產品上附加其標示或更改標示,亦不得擅自更換包裝。
(六) 本公司之所有著作,如月刊、文字、錄(影)音帶、美術著作、圖形著作、說明等,均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任何人未經本公司書面授權,不得有任 何侵害本公司著作權之情事。
(七) 經銷商需對商業機密進行保密,任何時候均不得揭露,包括經銷商權終止後亦然。商業機密:是通常為本公司外部人士不知悉的機密資訊,並具有商業價值。 本公司所持有的商業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配方、廠商關係、品牌與尚未上市的產品開發計劃、商業計劃、流程,以及其他經銷商相關之資料彙整,包括經
銷商組織階梯圖在內。
(八) 經銷商請勿使用本公司或辦公室的地址作為自己的地址。
(九) 經銷商不得將本公司相關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名稱等著作智慧財產產權使用於其:
1. 網域名稱 (URL)
2. 經銷商網站內任何頁面的標題 ( 包括但不限於首頁 )
3. 電子郵件地址
4. 標題標籤、關鍵字標籤資料標籤 (meta tags)
5. 不得使用的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名詞範例:
6. 任何本公司產品名稱或產品圖片均不可以印刷、錄音或錄影的形式出現於任何廣告媒體中,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台。
(十) 若經銷商權因為任何原因而被終止,經銷商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並在任何社群媒體上更新檔案資訊,並揭露個人已經不具本公司經銷商 之身分。
(十一) 本公司官網資訊、程式與服務,受智慧財產權保護。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 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
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九、使用網路和電子行銷
(一) 經銷商不得擅自利用本公司名稱、商標或產品敍述設計私人網站,直接或間接推廣本公司產品和獎勵計劃。
(二) 經銷商不得使用本公司商標 , 公司名稱 , 品牌名稱 , 商品名稱等或任何衍生文字或縮寫做為網域名稱或電子郵件地址。
(三) 在本公司獨立與絕對之判斷下,經銷商不得在網站上或透過網站出版、張貼或散佈任何不論是否與本公司有關,且具破壞、毀損名譽、誹謗、威脅、攻擊、騷 擾、辱罵、淫穢或色情之內容。
(四) 經銷商不得使用或嘗試任何本公司商業名稱、商標、行業標示、產品名稱或其他衍生文字註冊網域名稱。
(五) 嚴格禁止一切不符合相關法律之『廣告郵件』、『電話或傳真廣告』。
(六) 拍賣交易和拍賣網站上的銷售方式削弱了經銷商和顧客建立的人際關係,以及 SFONS 品牌與本公司希望為其產品建立的形象。因此,無論是直接或是間接的 以其他的方法或其他媒介,經銷商皆不得以招標或開放競標的方式銷售或促銷。此限制規定包括括但不限於透過商業拍賣網站、線上拍賣市集或其他網站上邀約。
(七) 由經銷商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體、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或其他資料,均由訊息提供之經銷商本人提供者自負責任。
(八) 社群網路網站,例如 Twitter(推特)、YouTube、MySpace 和Facebook(臉書)以及線上社群(例如部落格),現在都是網路上最熱門的話題,和最常被造訪
的網站。本公司直銷是強調人與人之間溝通的事業,因此這些網站對身為經銷商的您來說,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溝通工具。以下的規則適用於您與線上社群媒 體的活動,這些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護與保障本公司產品之品牌,以及您業務營運的誠信。
1. 請勿轉載於愛鏈接台灣有限公司官網與購物網官網的資訊圖文(商品簡介、商品圖片、官網公告、專利等)。
2. 請勿張貼『愛鏈接名稱、名牌名稱、商品名稱、商品照片』於心得分享文章內。
3. 請勿私自在拍賣網站 (EX: 淘寶、YAHOO 拍賣、露天拍賣、蝦皮拍賣等 ) 設立店鋪並低價銷售公司產品。
4. 請勿私設個人銷售網站並銷售公司產品。
5. 請勿在社群通訊軟體 (EX: 微信、FB、LINE 等 ) 私設網路店舖並低價銷售公司產品。
6. 請勿在個人網站或在微信設立公眾號,誇大宣傳產品功效並發布獎金制度視頻。
7. 請勿宣傳商品據有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文章會被當作醫療廣告招相關政府 單位開罰。
8. 發文是提供單純知識交流與心得分享,不是買賣商品,廣告商品宣傳的。
9. 發文內容,禁止轉載、轉貼全部或部份其他作者的文章創作內容。
10. 經由檢舉後,不刪除違規圖文者,初步發警告文,屢勸不聽將關閉『經銷商的獨立連結系統』,最終將停權。
11. 嚴禁(違規)照片發佈規範:發佈一篇圖文時,如只有一張自拍的商品圖無其他步驟結合照片,禁止發佈圖片。
12. 核可(通過)照片發佈規範:發佈一篇圖文時,商品與使用過程結合的照片,最終必須要有商品與臉的合照。
13. 另外,提醒您發表的文章需自負言論之法律責任。此規範只提供合作夥伴(經銷商)一個交流分享的方式,所有言論均不代表本公司立場。本公司提供高 優質的肌膚護理保養品,在全球廣受消費者喜愛,同時本公司在守法經營、誠信待客的原則下開展各項市場活動,企盼所有經銷商均能秉持此一精神,共
同維護公司良好形象,致力於將健康與希望帶給全世界。
十、爭議處理:
有關本公司與經銷商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雙方同意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由敗訴一方負擔所有之法律 費用與賠償。
十一、其他
(一) 本公司所有一切辦法與規定均遵照中華民國法令制定,包括公平交易法所載明之條款及相關法令。
(二) 所得稅︰經銷商有責任就作為經銷商所賺取之任何業務收入或獎勵金,依法繳費付相關稅賦,與本公司無涉。